“小黄车”二维码被人为刮花,
已经无法用手机扫描识别
“小黄车”车锁已经被人为毁坏,
无法正常使用
而笔者通过在互联网上查询,已经存在为数不小的关于毁坏小黄车的报道:
在这些故意毁坏“小黄车”的案件中,有的人是处于泄私愤,故意打砸;有的人是因为“小黄车”的出现直接影响了自己的经济利息,伺机毁坏报复;有的人是处于私占私用,故意拔取车座,刮花二维码。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要告诫那些故意毁坏“小黄车”的人,“小黄车”包括其他共享自行车,不是你想毁,想毁就能毁的。故意损害“小黄车”是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的:
一、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小黄车”的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是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赔偿责任的。
二、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加害人的行为,未到达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有关机关是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情节或毁坏金额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律师建议:
首先,
建议“小黄车”以及其他共享自行车的所有人,在发现车辆被毁坏之后应当积极向行为人主张权利,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是,从实际情况上看,因为毁坏、侵占“小黄车”的行为相对隐蔽,维权难度高。加之“小黄车”自身的密码锁为机械锁,密码固定,一旦行为人掌握密码后,在手机软件中停止使用,退还押金后,仍然可以打开密码锁,这也为侵权人提供了便利,有的人甚至在解锁后,在车上加挂私锁,独占其使用权。因此,“小黄车”的所有企业也应当积极探索更好的车辆维护和保管方式,更智能的车锁,以减小损失。
其次,
作为政府和社会管理者,在积极向广大市民宣传文明使用共享自行车的同时,应当为共享自行车提供维权便利,严格查处肆意毁坏共享自行车的行为人。积极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对经营共享自行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公共场所为共享自行车划归停车区,规范使用者的用车行为,企业也可以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适当的财政扶持。
最后,
还是呼吁广大市民文明用车,遵守法律法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本文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冯洋律师主笔
冯洋律师,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学士。卢森堡大学,法学系,欧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旅欧学习及工作五年,曾在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卢森堡莫扎尔-德沃夫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对国际法、公司、合同及金融方面的法律诉讼及非诉讼服务,有长期的学习及实践经验。
微信号:jw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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