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4 11:37:00 文章来源: 作者: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全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要归质权人所有的;
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是否按要求补正;
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