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4 11:36:00 文章来源: 作者: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全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要归质权人所有的; 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是否按要求补正; 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