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专利资助管理工作,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创新创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逐年提升、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以本辖区地址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户口为本辖区的自然人。
第四条 资助种类为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进行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原则上只资助当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申请或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400元。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专利资助申请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县市区归口部门受理,统一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将汇总表(附件二)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核。娄底城区企事业单位、个人每月下旬工作日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资金原则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审核拨付一次。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娄底市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一);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受理缴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3、授权后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以单位名义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证明并加盖公章,个人名义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在校学生申请的须由学校出具学生身份证明;
5、专利权人是2人或2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6、资助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专利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凭证。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予以匹配资助,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辖区专利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原《娄底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娄市科字〔2008〕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市知识产权局商市财政局共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