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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9-03 字体:【】【】【

为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湘知发〔2013〕78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指导方针为导向,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正确全面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快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的作用。
二、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成立娄底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胡铁轩
副组长:伍庆勉?周海鹏
成?员:李?斌?卢?锋?金?敏?陈学军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三、主要任务
(一)受理工作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本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根据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行政复议接待室确定为知识产局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案件审理室确定为二楼会议室;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和案件审理室。行政复议接待室要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免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4、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市局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开展行政复议处理的备案、整理典型案例、接受投诉等工作,定期对行政复议的处理备案进行审查。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指认的,调查笔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证明人签字或者按手印。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采取行政复议机关主导、当事人配合、有关职能处室和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形式,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行政复议调解成功合法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及时确认调解结果。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以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推行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并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制度。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在法定期限内公正作出裁决。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对于行政复议处理的备案要定期进行审查,同时加大对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里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和途径,及时送达当事人。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本局以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设立接受投诉窗口,通过投诉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书面反馈回本局,对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局应当责令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仍不履行的,本局届时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局各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按时间要求,落实责任,推进工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情况指导与监督,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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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